出生登记

2008-03-13 09:17:03 来源: 互联网 进入论坛 发表评论 发送给好友

 

(一)登记条件:
   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,按新生、历年出生申报户口登记。
 
1、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,随父随母自愿选择;
 
2、历年出生人员,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,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,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。
 
(二)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:
1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 
2、父母的《结婚证》;
 
3、父(母)的《户口簿》;
 
4、父母的第二代《居民身份证》;
 
5、新生婴儿父(母)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(镇、街道)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。
( 大惠阳门户网重组图片及文字,转载请注明出处 )
推荐阅读